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适用内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外资企业)、海关注册证以后,还需要办理中国电子口岸。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如下:
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报送的相关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经发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适用内资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适用外资企业)、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1号表、2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